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项目,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