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五条有效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