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中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