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四条有效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中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