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三条有效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经本人或本单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从公示之日起25日内没有异议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