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并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的。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