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传统文化形式、内涵、活动程序;(二)熟练掌握黎族苗族传统技艺,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掌握和保存黎族苗族重要的传统文化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