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二)依法开展展示、积极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