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传承单位进行评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传承单位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命名并给予公告。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