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依法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