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依法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