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二)本地方群众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