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审理案件中,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