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自治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可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