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