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