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有效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