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还应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还应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