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条有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