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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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第四十条

有效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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