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采购人发现下列情况的,有权建议财政部门处理:

(一)中标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市场平均价格的;

(二)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三)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不含同品牌升级换代的产品)进行替代的;

(四)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其他需要财政部门处理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