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财政、监察、检察等部门和机关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