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情况;

(二)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情况;

(四)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情况;

(五)有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