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及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六)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七)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