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重大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及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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