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三)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委托协议向采购人报告中标供应商;

(四)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五)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必要的具有任职条件的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定期岗位轮换,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