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国家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