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跨境投融资活动。提高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