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