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