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