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