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