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