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