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