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