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