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