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