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