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