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