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