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