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