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