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