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