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