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九条已废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