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条已废止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