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八条已废止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